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之存款,納稅義務人如不能證明該資金用途,所提領之存款應列入遺產申報課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甲君生前因病住院期間,其銀行帳戶提領2,000萬元,該局查核發現已全數結購外幣匯至甲君之境外銀行帳戶,經向醫院查證甲君住院期間已無意識,無法處理事務,雖甲君配偶乙君表示,甲君國內銀行帳戶存款係由其提領用以償還甲君境外債務,並提示甲君境外帳戶至繼承日已無餘額佐證,但乙君無法提供清償債務及資金證明,因此,該局依法將該提領款項2,000萬元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
國稅局提醒民眾,多數人以為只要在被繼承人生前提領現金,就不會被計入遺產,但如果是重病期間提領者,繼承人應保留相關憑證或單據供稽徵機關查核,若無法提出證明,應依規定併計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免因漏報遭到補稅。
國稅局實務認定,被繼承人於重病期間已無處理事務能力時所提領之存款、舉債或出售財產所得價金,若繼承人無法提出具體資金用途證明,仍將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此類情形常見於生前資金移轉、境外匯款或清償債務,但若缺乏完整金流文件、契約或債務證明,稽徵機關將不採信口頭說明或事後說明,直接課稅。 因此提醒納稅義務人:1、重病期間的資金異動屬高風險查核項目,應避免無憑證提領大額資金;2、若確有必要提領或匯款,應保留完整證明文件(如借款契約、清償證明、資金用途文件、醫療證明、授權文件等);3、繼承申報時應審慎檢視死亡前資金流向,必要時主動揭露並備妥說明,以降低補稅與裁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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