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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上海首例!民企高管“左手握權、右手逐利”,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獲刑!

商業賽道上,企業高管本應是守護企業發展的「領航員」,然而上海某照明公司原總經理鄭某,卻背離職責操守,上演了一出「左手握權、右手逐利」的「無間道」,最終為自己的貪念「買單」。

近日,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嘉定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件。2024年3月1日起中國大陸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中增加了保護民營企業條款,對於嚴懲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背信行為具有里程碑意義。

該起案件是上海法院適用有關條款對民企腐敗行為進行刑事打擊的首例判例。

案情回顧:

某照明公司是一家自2009年紮根上海嘉定的民營企業,專注照明燈具製造銷售,在行業深耕多年,積累了穩定的客戶與市場份額。

鄭某系某照明公司總經理,手握公司生產、銷售管理大權,卻於2023年8月私下「另起爐灶」,成立同為民營企業且經營同類照明燈具業務的某工業公司,將《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規定的高管人員「忠誠履職」義務拋諸腦後。

2024年2月起,鄭某利用職務便利,將某照明公司的客戶訂單「悄無聲息」地轉移到其私下成立的某工業公司,甚至讓某照明公司為某工業公司無法生產的零配件「代工」,堂而皇之地經營同類照明燈具業務,對原公司利益進行「蠶食」。

2024年3月起至11月15日,短短數月間,某工業公司靠「截留」訂單,創下了3700餘萬元的銷售額,直接導致某照明公司損失200餘萬元經營利潤。

2024年11月15日,鄭某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主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2025年5月,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鄭某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向嘉定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鄭某自願認罪認罰。審理過程中,鄭某的家屬代為退出200餘萬元以賠償某照明公司經濟損失。

嘉定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作為某照明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被告人鄭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主動賠償某照明公司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嘉定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判處被告人鄭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浩富解析:

企業層面,應優化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董事會、監事會、高管的職責邊界,通過權力制衡避免核心管理人員專權,防範類似本案“總經理一人獨大”的管理漏洞;建立高管業務審查機制,對高管私下設立公司、參與同類經營等行為嚴格備案審核,從源頭阻斷利益衝突;強化內部風控,定期審計客戶訂單流轉、核心資源留存情況,及時排查並阻斷「截單自營」「挪用資源代工」等腐敗苗頭,築牢自身反腐防線。

新聞連結:【2025/10/31 上海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