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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大陸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年限最多12年?

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年限最多12年嗎?

中國大陸《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該條文本身並無歧義,但多數人仍心存疑慮。2024年10月11日,王*特意向人社部寫信諮詢。2024年10月14日,人社部在官網對此作出公開回復,具體見下圖:


結論:

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的規定只適用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情形。如果低於月平均工資三倍,則不受該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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