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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在中國大陸,這些合同違約的情形可能構成詐騙

合同詐騙罪,是企業經營領域高頻觸犯、極易被交易對手舉報且立案門檻相對較低的罪名之一。其構成要件的核心判斷,並不在於行為人事後是否履行了合同義務,而在於簽訂合同之時,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目的。這一主觀狀態的認定,往往成為區分罪與非罪的分水嶺。

結合司法實踐,以下幾類行為模式被認定為合同詐騙的風險極高,值得每一位經營者警惕:

1.虛構履約基礎:通過虛構專案、資質或履約能力,誘使相對方基於錯誤認識簽訂合同並支付款項。

2.收取款項後惡意處置資金:在獲取預付款或貨款後,並無真實履約意願,亦無退款安排,而是將資金用於揮霍或擅自轉移。

3.借合作之名套取資金:以擔保、合作、投資等名義收取資金,但實際並不存在對應的真實專案,行為本質系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佔有目的。

4.切斷聯繫逃避追索:在發生履約障礙後,採取拉黑聯繫方式、隱匿行蹤、下落不明等方式,致使相對方完全喪失追索可能。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實務中不少企業主最初並不具有騙取故意,往往系因經營陷入困境、客觀上無力繼續履約,因恐懼催收而選擇關機、失聯。然而,在司法審查的視野中,此類切斷聯繫、消極逃避的行為,極有可能成為推定非法佔有目的的關鍵依據,直接導致案件性質從民事糾紛向刑事犯罪轉化。一旦刑事立案,企業負責人即面臨人身自由受限的現實風險,公司運營亦可能在短時間內陷入癱瘓。

商業活動天然伴隨盈虧變化,經營順逆實屬常態。但只要始終堅守真實締約、誠實履行的行為邊界,就不存在跨越合同詐騙罪紅線的法律風險。商事交易的底線在於真實,企業經營的根本在於合規。

浩富解讀:

基於上述分析,對企業經營者提出三項合規建議:

第一,簽約階段確保真實性。在締約過程中,不虛構事實、不隱瞞重大履約風險,確保自身在簽訂合同時確實具備與承諾相符的履約能力。這是阻卻非法佔有目的認定的基礎事實。

第二,履約障礙出現時保持在場。當確實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時,切忌選擇逃匿、轉移資產或切斷聯繫。正確的應對方式是主動向相對方披露履約困難,就債務處置或合同變更提出可行方案,並完整留存全部溝通記錄。這種積極面對的姿態,是證明自身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有力證據。

第三,全過程留痕管理。從合同磋商、條款洽談到資金往來、物流交付,全程保留書面及電子痕跡。完整的交易記錄能夠形成證據鏈條,證明經營行為具有真實性,而非以簽訂合同為手段騙取財物。 

撰文者: 浩富商務聯盟-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 李春蕾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