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治理實踐中,股東知情權的保障是維護股東權益的基礎。
然而,部分公司常以財務資料毀損、滅失為由拒絕股東查閱請求,引發諸多爭議。本文結合典型案例,對此類問題的司法認定標準進行專業分析。
案例引述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24)蘇09民終1652號案件,為我們提供了明確的裁判指引。該案中,公司以財務資料滅失為由拒絕股東查閱請求,法院對此進行了多層次的法律論證。
法院認為,公司主張財務資料滅失,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在該案中,公司僅提供兩名股東證人證言,證明曾目睹火災殘跡,但未能提供其他證據佐證財務資料確已滅失。
證人證言存在以下瑕疵:
證據關聯性不足:火災殘跡與財務資料滅失之間缺乏必然聯繫。
證明力欠缺:證人均系公司股東,與案件結果存在直接利害關係。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與一方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因此,公司未能完成其舉證責任,法院認定財務資料未滅失。
《會計法》明確規定,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即使發生財務資料滅失,公司亦有重新製作、恢復的法定義務,而非以此為由拒絕股東行使法定權利。
股東知情權的實現以公司妥善保管財務資料為前提。若公司因保管不善導致資料滅失,實屬以自身過錯阻礙股東合法權益的實現,與法律基本原則及價值取向相悖。
具體而言,公司將財務資料存放於不具備安全條件的民房或倉庫,明顯違反妥善保管的法定義務。由此產生的不利後果,理應由公司自行承擔。
法院最終認定,公司因自身保管不善導致財務資料滅失,進而據此拒絕股東行使知情權,本質上是以自身過錯阻礙他人合法權益的實現,明顯違背法律基本原則與價值取向。據此,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支持了股東的查閱請求。
實務建議,對於公司而言:
1.應當建立健全財務資料保管制度,履行法定義務。
2.不得以資料滅失等非法定事由拒絕股東正當查閱需求。
3.確因不可抗力導致資料滅失的,應承擔說明義務並積極恢復。
實務建議,對於股東而言:
1.遇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查閱時,可依法提起訴訟。
2.注意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明確查閱範圍與目的。
3.遵循法定程式,避免因查閱目的不當遭致合法拒絕。
股東知情權作為股東基礎性權利,其保障程度直接關係到公司治理水準與投資者保護成效。
通過本案可以看出,司法機關對此類權利糾紛傾向於作出有利於股東的解釋,以督促公司規範治理,維護商業秩序。
撰文者:浩富商務聯盟-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 李春蕾律師
新聞連結:【2025/11/26 凱凱律所】

